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教〔2015〕89号
关于下发《专业技能抽查工作
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专业技能抽查工作问责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7月20日
专业技能抽查工作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技能抽查工作的管理,强化过程监控,落实各级主体责任,提升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专业技能抽查工作有关的教学管理人员、被抽专业所属教研室教师。
第三条 专业技能抽查工作问责范围为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和实施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实施问责:
(一)教务处和各专业二级学院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因组织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专业技能抽查不合格的;
(二)专业所属教研室教师因指导不力、培训不到位、把关不严,造成专业技能抽查不合格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教务处和各专业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况的,教学管理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主管领导给予记过直至免职行政处分;
(二)专业所属教研室教师有第四条第二款情况的,当前学期教师教学考评直接定为“D等”,教师当前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对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问责,根据省教育厅专业技能抽查情况,由学院教学督导室提出处理建议,院教学工作例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行文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