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教〔2015〕88号
关于下发《毕业设计工作
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毕业设计工作问责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7月20日
毕业设计工作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毕业设计工作的管理,强化过程监控,落实各级主体责任,提升毕业设计工作质量与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毕业设计工作有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
第三条 毕业设计工作问责范围为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毕业设计成果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实施问责:
(一)教务处和各专业二级学院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因组织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毕业设计工作质量未通过毕业设计抽查的;
(二)指导教师因指导不力、管理不到位、把关不严,导致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任务,造成指导的学生在毕业设计工作抽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三)指导教师不严格依照标准评定毕业设计成绩的;
(四)由于二级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和指导老师工作不到位,学生联系不上而导致毕业设计未进行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教务处和各专业二级学院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教务助理、学生助理、辅导员)、指导老师有第四条第一款或第四款情况的,并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主管领导给予记过直至免职行政处分;
(二)指导教师因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抽查不合格的,当前学期教师教学考评直接定为“D等”,教师当前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指导教师不严格依照标准评定毕业设计成绩的,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第六条 对教学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问责,根据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各专业学院检查和省教育厅毕业设计抽查情况,由学院教学督导室提出处理建议,院教学工作例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行文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