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倡导诚信做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参与考试的我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考试包含校内考试及校外考试两种。校内考试指主考单位为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的所有考试,如:期末考试、各类型补考、入学考试、各课程课内测试等。校外考试指政府主管部门、军队等其他单位主考的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组考的所有考试,如: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军士生考核等。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按照规定方式独立答题,不得影响他人正常考试,不得违纪或为他人考试违纪提供便利。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舞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带离考场,交给考务人员处理。
第五条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考试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校外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生证件应当放在指定位置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并对该考生做旷考处理。
第六条考生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如实填写考生签名表。考生未按指定位置就座的,应立即归位,拒不归位的,监考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离开考场,并对该考生做旷考处理。
第七条校内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校外考试进场要求按照对应文件执行。
第八条考试开始前,考生应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并上交,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其余物品须放至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九条考生领取试卷后,应先在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封线内将个人信息逐项填写清楚,但不得在答卷上作识别标记。考生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的姓名必须与考试有效证件一致,考生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的考生信息等内容不得有涂改字迹。
第十条考生中途离开考场,视为考试完毕交卷。校内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并有监考人员陪同,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并以一次为 限,且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校外考试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的,不能再回考场继续考试,须带回考务办公室等待考试结束后才能离开。
第十一条考生参加考试,必须等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方可作答;当监考人员宣布本场考试时间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按照规定要求放置,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已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非本场考试的考生、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且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四条开卷考试时,考生不得通过电子产品(含移动电话)查阅、传递、网络搜索与考试相关的信息;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纸质资料进入考场,但必须独立作答,不得相互讨论、交流,也不得交换资料。
第十五条因试卷字迹不清楚、试卷分发错误或者其他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答题时,考生可举手提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考生不得就其他问题向监考人员提问。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严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违纪认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考试违纪包括:
1.违反考场纪律;
2.考试舞弊;
3.考试严重舞弊。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2.不按规定将指定考试用具以外的资料、物品放到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
3.不按规定将所携带的移动通信设备或其他通讯共计以及各类电子设备关闭并放置到指定地点的;
4.拒绝出示监考人员要求出示的考试有关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6.考试过程中随意讲话,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
7.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
8.考试结束时不立即交卷,且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
9.在考场周围逗留或喧哗,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劝阻且造成不良影响;
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2.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舞弊: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开卷考试时,使用电子设备搜索查阅考试相关资料、或者传递、交换与考试相关纸质资料;
3.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传递或者相互交换试卷;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及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带入考场的其他电子设备,传递或接收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或者其他资料,用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向他人传递考试内容信息,或者互相核对答案;
8.利用考试中途上厕所等机会查看考试相关资料;
9.其它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舞弊: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以涂改等方式将他人试卷占为己有;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组织三人及以上人员作弊;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其他考试严重舞弊的情形。
第四章 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舞弊现象,监考人员应收集学生身份证明、考试证明、违纪或舞弊物证、旁证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及《考生考试违纪登记表》,表格由所在考场所有监考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由考务人员或者巡考人员发现的学生违纪舞弊行为,由考务人员或者巡考人员填写《考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并签名,同时由所在考场所有监考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违纪舞弊考生应当在《考生考试违纪登记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考生考试违纪登记表》上内容仍然有效,考务人员需做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学生身份证明、考试证明、违纪或舞弊物证、旁证等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并出具处理意见递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及相关教学学院对涉及学生违纪或舞弊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通报全院。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